新泽飞翔
加入时间: 2012/10/22 文章: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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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5-6-10 周三, 下午9:12 标题: 从“微型诗”的命名看认识事物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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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微型诗”的命名看认识事物的方式
与西方严格的理论思维不同的是,我们对许多诗歌方式的理解与命名多是想当然的。比如“自由诗”“白话诗”以及“朦胧诗”。其虽具有其某种针对性与特性原因,但在命名上多是出自感觉与印象,这或许是与体系的,理论构架的不具备与不健全有关。另一类则是具有强制性的,其多不具有可商榷内容的。比如韵律诗歌,“无韵非诗”即体现了诗歌方式的强制性与排他性,而“微型诗”的命名似与其有着某种相似性,亦即有着几行的限定。在写这个东西的同时,我也查看了一些相关文章,但均未找到其存在的“合法性”的和理论的依据,这原因是什么呢?因为事实上出现了一些短诗,而把这些“短诗”现象集中起来就可以归为一类吗?就可以主张一种“微型诗”写作吗?因为出现了韵律诗歌就把诗歌定义为“无韵非诗”吗?
那么所谓的“微型诗”是怎么来的?我们知道所谓的艺术写作,多是基于表达客体的原因而进行与形成的。就此而言,一首诗的长短不是由我们来决定的,它是基于表达客体的需要,以一行两行三行五行,甚至多行来实现的。依我对诗歌的一种“完满性”表达的理解,即:当诗歌已经实现或者基本实现了对于客体基本元素的艺术表达,一首诗即构完成。
无疑这是依据于客体原因而进行的写作,也即这种写作是基于人类对于客观世界认知的传达的需要,就诗歌而言,它是对于这种“认识需要”的一种诗歌化方式的解读。故此我们似乎可以认为诗的长短是由表达的客体原因所导致、所决定的。它是诗歌自身完成的一种结果,而不是我们控制与把握的结果。而所谓的微诗概念及其写作,则是完全颠倒了这种因果关系,形如舍本逐末。其既体现着对于文本的无知,又表现出了对于文本方式的肤浅认识。无论就文学写作还是社会了解,作为认识与判断的基础的,这种来自客体的存在必须受到尊重,这是需要我或我们挣脱某种自恋,超越狭隘的自我来实现的。
如果不从这种客观“需要”出发,或者仅仅从某种个别表象出发能否就规定了诗歌呢?基于前面所言,我认为韵律诗歌与微诗写作都有“半路上车”“反客为主”之嫌。其荒谬之处就在于人为地主导了这种“客观”真实,其从人以及人为理解出发,无视客体真相,把这种人对于客观事物的意愿强加于客观事物,乃至于主导着客观事物的“存在”的存在与发展进程。对此我们至少可以断定,这种人为“理解”的客观事物不同于事物的客观存在,其至少在与客观事物的真相之间是存在着差距的。以韵律诗歌而言,我们读着朗朗上口,那只是我们的需要,那种客观的自在之物需不需要这种朗朗上口呢?或者说这种朗朗上口是不是客观事物的组成部分,恐怕没有人会断然地给予肯定吧。
有一点需要清楚的是,如果我们要表达的不是我们而是某种客观,我们所能遵从的只能是依客观事物本身的表达,忠实乃至于忠诚于这种表达是我们唯一的选择,这不能是基于我们的需要及其喜好,而把主观强于这种客观。因为非此都将是对其的偏离,也都将是唯心而不是唯物的。更主要的是人为主张事物存在的方式,将可能因此而使我们丢失与丧失正确认识客观世界的这种目的性。
文学或许不存在着进步的问题,但人类的认识却会是不断地深化的,比如由唯心地认识到唯物地认识事物,如果只停顿在唯心认识阶段,也意味着我们认识的历史从未进步与发展,依次而建立的世界观将只能是止步不前,依次而建立的国家也只能是陷入保守落后,被动与挨打的地步而不能自拔。文学即然,物质的落后首先是精神的原因所致,而不同的精神认知方式也将主导着不同的文学以及诗歌。
201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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