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长信
加入时间: 2018/07/15 文章: 1323 来自: 上海市(居住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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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9-5-06 周一, 上午12:44 标题: 新鲜的分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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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信·
◇新鲜的分秒◇
1
昨晚收瓣的花苞已补完胭脂
而月亮下去了海平线漱洗她的容貌 @韵
壁虎和他的远亲科多莫龙* *巨蜥,生活在印尼/科莫多島的国家公园.
用眼神对看问早 @
葵花*刚整好队准备着同步昂头挺胸 *5至10月是向日葵的花季.
虽说仲夏*即将溜跑 @ *北半球的7月.
但公鸡持志以恒地喊叫
来喽!最新鲜的分分秒秒 @//
2019-4-7#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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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部分】如下,仅供参考,读者大可略过不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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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使用精神产品应保护智财权》 林长信 20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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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方-商家-卖方〉共三方构建成供需买卖之商业交易活动。
在广告业/网络销售的商业交易是:
1买方/终端消费者Consumer:精神(艺文)产品的阅听人、及物质商品的买方;
2商家Space provider:网站之网主/版主、网络平台/网络频道商/通讯企业;
2a版位买方/周边消费者Space buyer、Advertizer:广告商、名单购买者;
3卖方Creator:精神产品的制作人,如电影发行人/视频制作人、歌手/舞者/音乐家/画家/雕刻师/建筑师 /小说作者/写诗人/文物家/演说家/评论家、…等等之类的艺文作家,产出符号形态的作品,以满足热 泪的精神需求。
2>
如果有一家便利商店的店主说,我装潢雇工开店已花了很多钱,所以,大凡只要占用我的货架(Space)陈列的商品都必然是属于我的。故我不付进货的钱,唯来店买货是一定要付钱的,我才能赚回开店的花费。这是一个无良又无耻的笑话。
3>
但时不时就见到某些网络上的艺文网站之网主/版主,很公然地把作者贴到平台(Space)上的[作品]认定是网主/版主的版权,甚至公示霸王条款要作家默认网主应不受限制拥有该作品之商业使用权。问题是,网主/版主他既已经收取了在平台上刊登广告的版位买方的A广告费,也或把B[登陆读者名单]销售给广告主,又或许收入了C订户订费,以及获得了D平台的知名度;却分文未支付给精神产品的作者(卖方)。
这种不讲法律、不讲事理的行径,他当然成了艺文界的盗贼,而非正当经营的商家。// _________________ 时不我予,代有新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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